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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官郑重提示:警惕装修合同里的“价格陷阱”

发布时间:2019-08-01     来源:中国网     作者:360监理网编辑     阅读( 1664 )

房屋装修并不是个省心的事儿,所以越来越多的业主在家居装修时选择所谓的“全包”“大包”服务合同,希望能够节省心力。不过,在签订装修合同前,有些细节可要擦亮眼睛看清楚。

案情简介

前不久,北京市民张先生为装修自家房屋,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公司承诺“大包服务”,并宣传会竭尽全力解决装修中遇到的材料不环保及与材料商、家装公司扯皮等消费者关注的问题。由于房屋内的部分家具需要专门定制,根据合同约定,张先生在装修公司员工的带领下到家具公司处定制家具。推销员为张先生推荐了家具产品,并且承诺有八五折优惠,张先生觉得产品和价格都很满意,并且基于对装修公司的信任,也没有详细核对产品价格,就下了订单,并由装修公司从预存的款项中先行付款。后来因家具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张先生才发现他定制的家具合同和票据上根本看不出享受了打折优惠。张先生认为家具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经与家具公司和装修公司沟通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审理意见

张先生与家具公司间签订的《订购合同》《订货单》《明细单》中均未表述涉案商品的原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家具公司提交其他连锁店的交易票据,但都不是在涉案门店内发生的交易,与上述规定不符。因家具公司不能提供其涉案门店促销活动前的交易票据,应当认定其所主张的原价为虚构价格,家具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中的相关行为构成虚构原价。该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因虚假的优惠幅度而产生购买意愿,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张先生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根据张先生与装修公司间签订的装饰合同,装修公司仅在质量和工期上承担整体管理责任双方,没有约定由于材料商应负的惩罚责任是否有装修公司先行赔付,并且装修公司与家具公司没有经营管理关系,所以没有支持张先生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重提示

1.对于消费者而言,装修公司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推出“全包”“大包”等托管类型的管理服务确实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为装修业主节省不少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消费者也不能坐当“甩手掌柜”。首先,尽量选择信誉度较高的装修及材料供应主体,这样在纠纷解决及责任承担方面有更好的保证。其次,对于主材选择及价格确认等重要事项还是要认真审查。面对商家的“折扣”销售手段不盲目轻信,签订合同时对于原价及折后价款最好提前确认并且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最后,纠纷产生后,积极收集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已过诉讼时效而造成损失。

2.建材及家具销售商家应当诚信经营,明码实价,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标示折扣信息,并留存法律法规认可的折扣前真实产生的有效销售票据。以免在应对消费者主张存在价格欺诈的纠纷中,因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3.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公司应当尽到勤勉及较高的注意义务,代理业主行使好委托权利,在产品质量及产品定价等方面给予业主专业的建议及提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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