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经过系统验收 = 隐患
上班时间想装修 = 没价值
最近,我院审查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蔡某某、郭某某等四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并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2017年12月19日,互助县红崖子沟蔡家村村民蔡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男子史某某签订了一份茶艺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史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蔡某某位于互助县威远镇鼓楼商业广场四楼的茶艺装修完工,蔡某某向史某某支付工程款五万二千元。合同签订后,蔡某某向史某某预付了工程款三万元。后史某某上网联系到河南省临颍县人郭某某并商定由郭某某带领工人完成茶艺的部分装修工程,史某某按工程进度支付给郭某某工资。工程施工期间,因史某某将蔡某某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用于他用,未能按期支付郭某某等工人的工资,导致工程不能按约定的工程进度施工,为此蔡某某和郭某某对史某某怀恨在心。2018年1月10日22时许,蔡某某、郭某某等人将史某某拉至台子乡塘巴村砖厂附近的路边,威逼史某某脱光衣服并将矿泉水浇到史某某身上,随后拳打脚踢并用裤带、柳条进行殴打,致使史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史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蔡某某、郭某某等人伤害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带给我们的警示是深刻的,蔡某某、郭某某本来是本案的受害人,他们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自己的请求,要求史某某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令人遗憾的是他们没有运用法律去捍卫自己的权益,而是私下采用殴打等的方式去报复史某某,他们的行为让人难以理解。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蔡某某、郭某某等人必将为自己鲁莽、野蛮的报复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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