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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


很多人把监理解释为“监督管理”,不够全面,监理管理的权限源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委托监理合同和业主的授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为更好的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采取组织协调和控制,以实现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目标。


不妨拆开“监理”这两个字,进行分析。“监”是监视、督察的意思。《诗·小雅·节南山》就有:“何用不监。”“监”是一项目标性很明确的具体行为,进一步延伸的话,它有视察、检查、评价、控制等 纠偏、督促实现目标 。“理”可从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通常指条理、准则。如战国韩非子认为:“理者,成物之文(指规律)也”;其次,“理”通“吏”,是一个官员或执行者。


以此引申“监理”的含义,可表述为:以某项条理或准则为依据,对一项行为进行监视、督察、控制和评价。当然,这是由一个执行机构或是一执行者来实施的行为,这个机构或人也可以称作“监理”。而“疏理”侧重于对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的从中疏理、实现目标的意思。


因此,综合上述几层意思,“监理”的含义可以更全面地表述为: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按程序办事,违“理”者则必究;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人还要采取组织、协调、控制、措施完成任务,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


相关制度


“监理”是一种国际惯例。
建设部1988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建设监理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建立建设监理制度首先是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新格局;其次,为了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便使我国的建设体制与国际建设市场相衔接。


尽管这里说到,建设监理制度是国际惯例,显然不是指某种特定的工程管理或工程咨询模式,因为国际上没有一种统一的工程管理或工程咨询的惯例,而且在英语词汇中实际是找不到“监理”这个概念的(“监理”一词从日本引入)。同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也指出,开展监理试点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


可见,建立监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建设项目传统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即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严重失控),改革旧有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当然,除了这个内部原因,也有来自外部的原因:一是聘请国外的项目管理专家进行项目管理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德国复兴银行等银行的贷款条件之一;二是海外工程承包的教训,主要是在管理、合同上的失误。


本来监理应为咨询或从事项目管理工作,但基于一些深层原因,监理已经异化为施工监理,监理是一重要控制的行业。 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称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它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我国的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国家推行强制监理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对监理企业法律责任的规定,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制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这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规范的行为,监理应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可是当今的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为了鼓励投资增长GDP往往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如建设单位对安全投资的不足,对建设程序的违背;又如,有的建设单位认为施工方的实体质量还可以,对施工单位违反其他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义务和规范规定的行为不重视,甚至为了进度和费用予以纵容,如果监理按照规定阻止,必将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并将因此同甲乙双方产生矛盾,成为被孤立甚至打击的对象。


监理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2、组织验收部分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监理原则


1、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3、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5、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
6、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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