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经过系统验收 = 隐患
上班时间想装修 = 没价值
信荣团队首席律师张茂荣前几天发了一个案例,张洪成等23人购买了深圳金地塞拉维花园(推广名为金地·鹭湖1号)的别墅,在样板房、宣传资料中,均显示涉案房产包含有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地下车库,下同)。
但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标准只有地上三层,不含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在户型图中,也每页标注有“装修效果示意参考”,宣传图册最后一页提示“设计师创意空间示意,不作为交付标准”,样板房通道两侧有设置提示牌,提示样板房非交付标准。
在预售合同之外,开发商同时让购房者与其指定第三方施工改造公司签署了施工改造合同,在房屋交付后就地下层进行隔墙施工,购房者为委托人,施工改造公司为受托人。
上述买卖合同及施工改造合同签订后,张洪成等23人支付完毕了全部购房款,2017年3月31日,开发商交付房屋,交房时房屋含有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
让购房者和开发商料想不到的是,交房约两个月后,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认定地下层为违法建筑,先后两次向开发商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拆除地下车库违法搭建围墙(隔离墙),后被强制拆除。
由于地下车库被拆除,导致已交付的别墅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功能缺失,每一栋别墅没有独立楼梯直接上楼,只能使用公共楼梯,已安装的水电设备也因此无法正常使用。
居住功能受损,购房者随即起诉开发商,要求交付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或赔偿面积及功能损失赔偿金。
张洪成等23人认为,开发商样板房和宣传资料明确载明涉案别墅包含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已构成对购房者的承诺,负有继续履行合同予以交付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义务,如确已无法交付,应对因此减少的房屋面积及使用功能损失予以赔偿。
随后就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拉锯战:开发商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不包括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不属于交付对象,无违约行为,不予赔偿;购房者自行违规搭建,与己无关:地下隔墙是购房者在认购后自行委托第三方修砌的,被强制拆除,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但法院可不这么认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房产为别墅,地下负一层及夹层属于合同约定内容,开发商有交付义务,构成合同违约,开发商要按房款30%赔偿购房者,也就是套均322万元!
据裁判文书显示,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不过开发商方面表示,本案目前还在申诉阶段,尚未有最终定论。更多装修监理资讯请关注360装修监理官方网站; 监理咨询电话:400-9930-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