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经过系统验收 = 隐患
上班时间想装修 = 没价值
白纸黑字写明的装修合同,却引发合同双方截然相反的主张,是合同本身的漏洞,还是双方认识的偏差?近日,吉州法院对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起因履行装修合同而引发的持续数月的争议就此平息。
2014年10月12日,吉州区某装修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装修优惠协议》,约定缴纳定金可享受设计费6折优惠。王某于当日缴纳了2000元优惠协议订金。11月2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装修设计合同》,约定该装修公司为王某提供平面设计图、3张效果图和施工设计图,设计费为6600元,王某于当日缴纳了2000元设计定金。随后装修公司将三阶段设计图电子档交王某审阅,但王某并未在纸质设计图中签字确认。最后,因施工工程款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未签订施工合同。为此,双方争执不下,该装修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支付剩余的设计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优惠协议》和《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设计合同中约定总设计费为6600元,在优惠协议中约定设计费享受6折优惠,可见总设计费为3960元。从总体进程来看,约定的设计内容装修公司已完成大部分,王某也承认看过有关设计图,只是未在纸质图中签字确认,可能涉及到后续修改问题,装修公司还需付出一定劳动,遂酌定王某应支付总设计费的90%给装修公司,即3564元。因王某之前已支付4000元设计费,因此,法院判令装修公司返还436元设计费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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